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1年度,51號
PTDV,111,消債聲,51,2022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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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洪法陽

代 理 人 何明諺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琄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法定代理人 許基全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洪法陽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6日以110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1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1年5月30日 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 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 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潘 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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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