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1年度,10號
PTDV,111,家繼簡,10,2022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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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0號
原 告 邱忠禎
被 告 邱中明
邱忠英
邱忠美
邱郁棻
邱郁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邱張郡妹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方法按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忠美邱郁棻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邱張郡妹於民國110年5月19日死亡,遺 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其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應 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邱張郡妹並未以遺囑禁止 分割遺產,繼承人間亦未以契約約定不分割之期限,兩造復 未能協議分割遺產,為此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將遺產 按應繼分比例分配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三、被告邱中明邱忠英邱郁嵐到場陳述:邱中明有提領邱張 郡妹的農會存款,用來支付喪葬費,渠等同意分割遺產,按 應繼分比例分配等語。被告邱忠美邱郁棻則經合法通知, 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表明分割方法 。
四、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 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 平均繼承;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 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 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 、第1140條、第1141條前段、第1151條、第1164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邱張郡妹於110年5 月19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兩造為其繼承人或代



位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其提出與其 所述相符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郵 政定期儲金存單、郵局存摺明細、房屋稅籍證明書、存款餘 額證明書等件為證(見卷第19至35頁、第55至71頁、第119 頁、第147至149頁),且為到場被告所不爭執,自堪憑信。 準此,被繼承人邱張郡妹並未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繼承人 間亦未以契約約定不分割之期限,兩造復未能協議分割遺產 ,則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如附表一所示之遺 產,自應准許。
五、再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 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 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 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 分共有人。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 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 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 4條第2項設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按應繼分比例分配遺產, 核屬公平,爰審酌動產(存款)的性質,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 人,並無困難,不動產(房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 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屬於分割遺產之方法,將兩造因繼承 而成立之公同共有關係,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或分 配取得,不僅能將公同共有關係終止,且符合公平原則,並 能兼顧繼承人之意願,並無不當,因認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 ,尚屬適當。
六、綜上所述,原告本於遺產分割請求權,求為裁判分割,於法 有據,本院審酌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尚屬公允適當,已如 前述,據此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附表一:被繼承人邱張郡妹之遺產




編 號 項目 價值(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定存(長治郵局) 15萬元(含利息) 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定存(長治郵局) 35萬元(含利息) 同上。 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活存(長治郵局) 16萬4,020元(含利息) 同上。 4 屏東縣長治鄉農會存款 209元(含利息) 同上。 5 新光商業銀行東園分行存款 1,281元(含利息) 同上。 6 屏東縣○○鄉○○村○○路 00號房屋 未保存登記建物(公同共有) 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 承 人 應 繼 分 比 例 1 邱忠禎 1/5 2 邱中明 1/5 3 邱忠英 1/5 4 邱忠美 1/5 5 邱郁棻 1/10 6 邱郁嵐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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