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87號
PTDV,111,司聲,87,20220803,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堯昆


相 對 人 許武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8年度存字第259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1,499,000元,關於相對人許武隆部分,准予返還。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依 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10號假扣押裁定,於本院108年度 存字第259號提存事件,提存新臺幣1,499,000元為相對人許 武隆、第三人許武雄供擔保後,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執全 字第40號對相對人、第三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茲因聲請人 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假扣押執行程序已終結,且聲請 人已自定21日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惟相對人迄未行 使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裁 定命返還上開擔保金等語。
二、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 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前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 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6條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 第110號假扣押裁定、本院108年度存字第259號提存書等件 影本及通知行使權利存證信函暨收件回執正本為證,並經本 院調閱上開假扣押裁定、提存、假扣押執行事件等卷宗查明 無誤,堪信為實在。又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是否已為權利 之行使,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行使權利,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7月4日中院平文字第1110001074號函、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111年7月20日雄院國文字第1110002407號函及本院民事 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命返還上開擔保 金,依前揭法條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第三人許武 雄部分,聲請人已取得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調解筆錄(本



院108年度屏簡移調字第55號),聲請人僅須提出該調解筆錄 ,即可併同本裁定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領回擔保金,毋庸聲 請本院裁定,併予敘明。
四、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1/1頁


參考資料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