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234號
聲 明 人 曾梁良英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曾文建(男,民國00年00 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
○○路00 號)之母親,被繼承人無子女,父曾秀雄先於聲明
人死亡,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被繼承人曾文建於111 年
5 月11日死亡,聲明人既為被繼承人之母親,係第二順位法
定繼承人,其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
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曾文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
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