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1162號
PTDV,111,司繼,1162,2022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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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162號
聲 明 人 許武男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許興泉(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
路00號之5 )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被繼承人許興
泉於111 年6 月14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許興泉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
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許興泉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謝昆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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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