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1095號
PTDV,111,司繼,1095,2022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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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095號
聲 請 人 林竪桓


關 係 人 許芳瑞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林曾瑞珠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許芳瑞律師為被繼承人林曾瑞珠之遺產管理人。准對被繼承人林曾瑞珠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林曾瑞珠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捌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林曾瑞珠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林曾瑞珠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分割共有物之訴,現繫屬於鈞院110年 度補字第467號案件審理中,聲請人與黃禎祥等人共有系爭 土地。被繼承人林曾瑞珠係土地共有人之一黃禎祥之外孫女 ,亦為該民事事件之被告,然被繼承人林曾瑞珠(民國00年 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 所地:屏東縣○○鄉○○路00號)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死亡, 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其親屬會議亦未於法定 期間內選任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系爭土地上開訴訟無法 續行。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法聲請本院選人被繼承人 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 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 第1178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 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10 年度補字第467 號民事裁定、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等件為證。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業已聲明拋棄繼承,並 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 年度司繼字 第368號卷宗查明屬實,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且有選



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準用關於無 人承認繼承之規定。而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並未於死亡發生 之日起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陳報法院,聲請人為土地共 有人,係利害關係人,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 理人,與法尚無不合。本院審酌許芳瑞律師乃屏東律師公會 成員,具法學專才,與聲請人及被繼承人間均無何利害關係 ,能勝任遺產管理人一職,並徵得許芳瑞律師之同意,有本 院電話記錄附卷可憑,爰選任許芳瑞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管理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若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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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