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86號
PTDV,111,司拍,86,2022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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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86號
聲 請 人 顏子欽


相 對 人 候錦菊
方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候錦菊邀同債務人候裕偉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借款期間為 自民國109年8月18日起至109年11月18日止,且有利息、遲 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於109年8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 定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 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與抵押權人間於109年8月18日所簽訂 之借款本票之履行及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 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內所定之 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債權全部」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9年8月1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 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 相對人候錦菊及債務人候裕偉未依約履行。又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其中獅子鄉丹路段189地號之土地,於110年7月12 日因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方秀梅,依法對於抵押 權不生影響。惟相對人候錦菊及債務人候裕偉逾期迄今仍未 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貸契 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候錦菊方秀梅及債務人候裕偉,就 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 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



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8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獅子鄉 丹路 132 0 23 70.00 全部 所有權人:候錦菊 002 屏東縣 獅子鄉 丹路 189 0 34 64.00 全部 所有權人:方秀梅 003 屏東縣 獅子鄉 丹路 374 0 3 20.00 全部 所有權人:候錦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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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