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補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曾華雄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張貴鳳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
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聲
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被繼承人張貴鳳除戶謄本。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