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66號聲 請 人 吳樂偉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本件聲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不得以影本代之 )。二、承上,如聲請人曾以系爭票據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則請具 狀陳明前案之案號及重新聲請之理由,俾利本院調卷核閱票 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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