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66號
PTDV,111,司催,66,202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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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吳樂偉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不得以影本代之
)。
二、承上,如聲請人曾以系爭票據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則請具
狀陳明前案之案號及重新聲請之理由,俾利本院調卷核閱票
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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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