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814號
PTDV,111,司促,9814,202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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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814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務 人 簡秀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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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