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647號
PTDV,111,司促,9647,202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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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64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



債 務 人 劉英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柒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
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
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延滯第一個
月收取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收取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暨
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收取新
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
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
個月為上限。
㈡、新臺幣貳拾陸萬零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
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收取
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延滯
第三個月(含)以上收取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暨自民國
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收取新臺幣壹
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
收取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
上限。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金監督管理委員會100.02.09 金管銀票字第
10040000140 號令,第二條第二、四款及第三條訂定,違約
金收取最高連續收取數不得超過三期,且第一、二及三期違
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參佰元、新臺幣肆佰元、新臺幣
伍佰元。及違約金收取方式與本令不符者,應於民國一百年
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調整。聲請金額㈠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
柒佰肆拾玖元及㈡新臺幣貳拾陸萬零參拾肆元兩筆本金之違
約金請求自應受該令規範,該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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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