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485號
PTDV,111,司促,9485,202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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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4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堡元企業有限公司(前名稱:堡元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啟民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堡元企業有限公司(前名稱
堡元餐廳有限公司)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堡元企業有限公司(前名 稱:堡元餐廳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之公司所 在地設於高雄市三民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 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 5 10 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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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堡元餐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堡元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