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445號
債 權 人 洪銘勳
債 務 人 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林必慧
朱元祥
劉顯達
馬秀如
林國彬
杜烱烽
李春長
胡茹萍
羅文基
廖東亮
賴慶祥
洪清池
李奇芳
鍾任琴
陳德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貳拾萬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