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366號
PTDV,111,司促,9366,2022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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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36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賴璿翔
債 務 人 陳學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參佰柒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
209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2
2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444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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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