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3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顧育成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楊駿騰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楊駿騰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之 戶籍設於花蓮縣吉安鄉,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另查,查相對人已將戶籍遷入花蓮縣吉安鄉戶政事務所,此 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遷徙記錄資料在卷可稽 ;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與首揭條文未合,因 之,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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