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27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筑萱
債 務 人 洪辰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
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㈡、新臺幣伍萬玖仟零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
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金監督管理委員會100.02.09 金管銀票字第
10040000140 號令,第二條第二、四款及第三條訂定,違約
金收取最高連續收取數不得超過三期,且第一、二及三期違
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參佰元、新臺幣肆佰元、新臺幣
伍佰元。及違約金收取方式與本令不符者,應於民國一百年
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調整。聲請金額㈠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
捌拾柒元違約金之請求自應受該令規範,該部分聲請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