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153號
PTDV,111,司促,9153,202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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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15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彭文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捌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六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9.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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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