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110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代 理 人 柯美吟
債 務 人 姚宏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柒拾陸元,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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