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04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盧秉澤即盧興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貳佰參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