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81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林銀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
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8.1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88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