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802號
PTDV,111,司促,8802,2022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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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80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蕭喜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零肆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壹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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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