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764號
PTDV,111,司促,8764,2022081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764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 務 人 許宜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零捌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
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新臺幣伍仟零肆拾捌元、違約金新臺
幣參仟柒佰零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1/1頁


參考資料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