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758號
PTDV,111,司促,8758,2022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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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758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謝明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參佰柒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8758號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期間、計算方式 1 76,373元 自民國111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4.5 ⑴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45計算 自民國111年6月9日起至民國111年7月8日止,以新臺幣2,328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45計算 自民國111年7月9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8日止,以新臺幣4,664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45計算 自民國111年8月9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8日止,以新臺幣7,009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45計算 ⑵逾期在超過三個月到六個月以內者,以新臺幣76,373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45計算 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以新臺幣76,373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9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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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