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716號
債 權 人 李寬裕
陳慧美
李一
債 務 人 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陳德華
鍾任琴
李奇芳
洪清池
賴慶祥
廖東亮
羅文基
胡茹萍
李春長
杜烱烽
林國彬
馬秀如
劉顯達
朱元祥
林必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寬裕給付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萬元,及
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慧美給付新臺幣陸佰肆拾伍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一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