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450號
PTDV,111,司促,8450,2022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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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45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郭宗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肆仟捌佰肆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郭宗銘於民國108年4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1年4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1年7月1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7
59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
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
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
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⒈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⒉分期借款手續
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⒊年費:依各信用
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⒋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
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⒌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
⒍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
單每張100元;⒎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㈡、緣相對人郭宗銘於民國111年01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1
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1年7月11日止未受償之利息9
059。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
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
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
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
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
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
借款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845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2581元 郭宗銘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1年7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 15% 002 新臺幣358146元 郭宗銘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1年7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 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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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