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406號
PTDV,111,司促,8406,2022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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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4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萬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進地
代 理 人 陳淨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陳伯恩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陳進池」之記載,應更正為「陳進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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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