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262號
PTDV,111,司促,8262,2022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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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26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曾萬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零參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7.98計算之利息,暨按期採固定金額向借款人計收延滯違約
金新臺幣壹仟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
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㈡、緣相對人曾萬青於民國106年12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
幣3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
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
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98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
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
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
還全部貸款本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若未能立即償還全部
貸款本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時,得於繳款日之翌日起或視
為全部到期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按期採固定金額向借款人
計收延滯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三期。
㈢、查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46,035元整不為繳
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利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應自付給付責任,
並應給付上開之延滯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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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