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382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玉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馮文明
債 務 人 潘秀惠
唐進雄
何仕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肆佰伍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9.6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違約金,及已核算未清償利息新臺幣壹萬參仟零伍拾
伍元、前欠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壹拾貳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