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373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債 務 人 林祉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伍佰陸拾肆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