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934號
PTDV,111,司促,6934,2022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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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9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吳約伯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林汯勝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林汯勝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備 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汯勝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裁定命債權人 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1年7月11日寄存台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並於111年7月21日發生送達效力, 然債務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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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