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272號
PTDV,111,司促,6272,2022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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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272號
債 權 人 馮王貞美
債 務 人 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陳德華

鍾任琴
李奇芳
洪清池

賴慶祥
廖東亮
羅文基

胡茹萍

李春長

杜烱烽

林國彬
馬秀如
劉顯達
朱元祥

林必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壹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
以債務人積欠借款新臺幣(下同)1050萬元為由,聲請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2日裁定命債權人提
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1050萬元之債權釋明文件,然債權人僅
就其中313萬元提出匯款交易紀錄為憑,其餘借款737萬元,
逾期仍未提出釋明文件。從而,債務人就其請求其中737萬
元並未釋明,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與上開規定 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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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