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1年度,9號
PTDV,111,勞執,9,2022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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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9號
聲 請 人 施昱佑
相 對 人 絃統冷氣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能璋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
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十八日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貳拾陸元部分,於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壹拾參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屏東縣 政府勞動暨青年發展處調解,於民國111年4月18日調解成立 ,相對人同意給付新臺幣(下同)2萬1,826元,分2期給付 ,分別於111年5月10日、111年6月10日各給付1萬913元,詎 相對人僅給付一期金額後即未再給付,尚餘1萬913元未清償 ,爰依法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關於薪資之勞資爭議,前經調解成立,相對人 應給付2萬1,826元,按月分2期給付,111年5月10日為第1期 、111年6月10日為第2期,於該月10日前匯入聲請人之指定 帳戶,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事實,已據聲請人 提出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帳戶交易明細為證,故 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據以聲請本院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經核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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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絃統冷氣空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