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10年度,3號
PTDV,110,重勞訴,3,2022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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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李孟歡
賴怡汶
王意惠
郭宥涵
鄧玫鈴

張譯文
林思儀
姚伃娟
陳奕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律師
被 告 衛生福利部南區老人之家

法定代理人 許慧麗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與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相 關連,於110年12月17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事件終結前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上開民事事件判決書1份附 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 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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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