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20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王庭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洪淑珍訴訟代理人 葛光輝律師住詳卷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王新得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住詳卷 梁家豪律師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七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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