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0年度,20號
PTDV,110,建,20,202208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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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王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洪淑珍
訴訟代理人 葛光輝律師住詳卷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王新得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住詳卷
梁家豪律師住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七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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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王庭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