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52號
原 告 陳佳伶
被 告 孔佳鴻
鄭宇廷
上列被告等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2號,改分
為111年度金簡字第1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王曼寧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