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788號
PTDM,111,聲,788,2022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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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尚威



上列受刑人因藥事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
度執聲付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尚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尚威因藥事法等案件,於民國110 年6月24日入監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嗣經法務部於111年8 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3026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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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