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5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家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549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
(簡易案件案號:111年度簡字第53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茲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鄭家裕因施用第二級毒品 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 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 年12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 第2655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332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8 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且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確定,於109 年8月6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 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1年1月16日22時許,在其位於屏東 縣○○鄉○○○巷0號之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 入自製之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後吸食煙氣之方式,施用甲基 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18日上午,經其自首並同意為警 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 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本件被告鄭家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11年4月8日 繫屬本院,惟被告於111年6月23日死亡乙情,有本院收案章 戳、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憑(見本院卷 第9、29頁)。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吉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