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張朝民
被 告 NGUYEN VAN HOANG(中文名:阮文黃)
選任辯護人 毛鈺棻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上字第47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王曼寧
法 官 陳一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