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1年度,1015號
PTDM,111,交簡,1015,2022081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10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清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速偵字第7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清華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郭清華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至聲請意旨雖認被告本件犯行應論以累 犯,惟並未就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具體指出 相關證明方法,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 之意旨,本院自無庸就此部分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 附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於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7毫克,已 逾每公升0.25毫克之標準值之情形下,仍貿然駕車上路,不 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 全,所為實非可取,且前曾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 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猶不知警惕,再犯相 同罪名之本案,顯見其守法觀念薄弱,實不宜寬貸;惟念其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未肇事傷人之情節、智識 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郭姿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簡易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753號
  被   告 郭清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清華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3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上 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42號駁回 上訴,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833號裁判 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7年7月20日假釋出監,甫於108年4 月16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郭清華仍不知悔 改,於111年5月31日12時許,在屏東縣屏東市某處飲用啤酒 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仍基 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7時許,騎乘動力 交通工具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該處出發行 駛於道路。嗣郭清華於同日17時25分許,行經屏東縣○○市○○ 路000號前時,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並於同日17時42分許 ,經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47毫克,始悉上情。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清華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復有員警偵查報告書、酒精濃度測試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車籍查詢資料各1份、屏東縣政 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紙等在卷 可稽,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其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又被告曾受有前述有期徒刑之執行完 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其於徒刑執



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 釋意旨,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檢察官 郭 姿 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 美 滿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