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林宗德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5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1 邱勝政 宜蘭縣宜蘭信合社 林宗德 110年1月30日 30,000元 Y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