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仲介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04號
ILDV,111,訴,104,2022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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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4號
原 告 黃卉蓁
被 告 吳明清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被 告 林寶村
訴訟代理人 周慧貞律師
林俊嘉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21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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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