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19號
ILDV,111,補,219,202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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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9號
原 告 曾慶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桂華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0,681元,核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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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