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告 趙阿海
被 告 李宏達
李宏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係依與訴外人李燦輝間就坐落宜蘭縣○○市○○段00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所有權
30坪為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土地之價值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016,721元【計算式:最新土地公告現值20,33
6元/㎡x請求被告移轉土地面積30坪(即約99.17㎡)=2,016,72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並補正具體載明詳細應受裁判事項之聲明及系爭土地之第
一類土地登記謄本供核(須揭露全部完整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