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莊世暐
黃麗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金榮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代位之債務人
張相雲繼承訴外人林月子所遺如附表所示財產之價值計核。經依
張相雲之應繼分2/5,以如附表所示計算式核算,合計為新臺幣
(下同)1,183,1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扣除原告
已繳1,000元後,尚不足11,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31,200元/㎡(公告土地現值)×87.74㎡(土地面積)×應繼分
2/5=1,094,995元
㈡、宜蘭縣○○鎮○○○段000○號即門牌宜蘭縣○○鎮○○路0段000巷0弄0
號房屋:
房屋課稅現值220,500元×應繼分2/5=88,200元
㈠、㈡合計:1,183,1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