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9號
原 告 宜蘭縣礁溪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明鴻
訴訟代理人 劉繼光
上列原告宜蘭縣礁溪鄉農會與被告林碧輝、蔡美惠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92,2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原告聲
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5,35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