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7號
原 告 周黃文琦
被 告 游茂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當選宜蘭縣三星鄉大隱社區發展
協會第12屆第一次當選理事無效。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人格權
或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而該訴訟標的之
價額係屬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新臺
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