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95號
ILDV,111,補,195,20220804,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5號
原 告 高余鳳英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
被 告 楊陳麗香

陳碧蝦
楊銘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高余鳳英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8,888
元(計算式:798,458元+308,000元+2,430元=1,108,88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