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47號
ILDV,111,補,147,20220830,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7號
原 告 楊阿地
楊簡秀卿
楊廖彩雲
楊緯宸
楊銘義
楊永興
楊景丞

林春華
楊雅玲

楊嘉麗
楊溪潭
楊嘉欽
楊銘祥
楊嘉偉
楊金魚
楊錫航



被 告 楊正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587
,252元(計算式:總價52,302,600元-被告未出賣之應有部分5,8
11,400元+仲介服務費1,046,052元+拆遷補償金1,050,000元=48,
587,2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9,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