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訴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李玟瑨
送達址:宜蘭縣○○鎮○○路000○0 號0樓
相 對 人 楊金爵
李國維
李育槿
李依真
李晨琳
李桂菁
李新輝
李兆宇
李庭歡
李思丹
李含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
實之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
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李玟瑨住宜蘭縣○○鄉○○路00巷0號非訟代理人林世超律師、歐瓊心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李玟瑨住宜蘭縣○○鄉○○路00巷0號送達代收人林世超律師、歐瓊心律師送達址:宜蘭縣○○鎮○○路000○0號3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上開 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事件準用之。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