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302號
ILDV,111,司繼,302,2022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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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蔡讓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專屬繼承開 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 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 第1項第2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被繼承人林富達最後設籍住所為臺北市○○區○○路0巷0號2 樓之2,有卷附除戶謄本可參,是被繼承人之住所非在本院 轄區。依上開規定,則應專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茲聲請人 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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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